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弘扬优良校风学风,鼓 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的类型 、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奖励类型主要由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组成,分 为国家级奖励、省市级奖励、校级奖励、社会奖学金。
(一) 国家级奖励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 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 8000 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 5000 元/人。
3. 台湾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台湾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 立,用于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港澳及华侨学生来祖国大 陆(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奖励名额、金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
(二)省市级奖励
1.山东省优秀学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先进班集体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 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要求,山东省教育厅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 开展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确定。
2.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用以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 生每年 6000 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以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5000 元。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山东省 文件确定。
3. 泉城奖学金
为激励高校大学生奋发有为,全面发展,热爱济南,才聚泉 城,济南市依据《济南市“泉城奖学金”实施办法》设立,遴选驻济高校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济南市泉城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确定, 3000 元/人。
(三)校级奖励
1.校长奖
校长奖是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分为校长奖(综 合)、校长奖(单项)。校长奖(综合)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 德品质、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 质,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同时授予获奖学生“全面发展标兵” 荣誉称号。校长奖(单项)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学 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实践服务)、文体 素养等某一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校长奖每学年评选 40 名,奖励标准 10000 元/人。
2. 自强之星
为充分发挥励志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克服 困难、奋发自强、励志成才、感恩奉献,学校设立“ 自强之星” 荣誉称号。
奖励名额及标准依据当年学校通知确定。
3.优秀学生奖
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品学兼优的学 生。
优秀学生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学院参 评人数的 5%、10%、15%(其中泰山学堂、尼山学堂、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校级人才培养基地、科教协同育 人计划、强基计划等特色人才培养计划的获奖比例扩大到 10%、 15%、25%)。
奖励标准分别为 3000 元/人、2000 元/人、1000 元/人。
4.特长奖
特长奖包括研究创新类、创业实践类、社会服务类、美育素 养类、体育素养类、劳动技能类、学科特色类等。
研究创新类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与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
创业实践类用于奖励在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
社会服务类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
美育素养类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体育素养类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劳动技能类用于奖励在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 生,各学院(培养单位)可设立“劳动之星”等荣誉称号,给予 相应物质奖励;
学科特色类由各学院(培养单位)依据学科特色设立。
各类特长奖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 1000 元/人、 500 元/人。
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以书院或学院参评 人数的 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750 元为标准,将特长奖物质奖励总金额划拨书院或学院, 由各书院或学院制定分配比 例,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特长奖不超过三项。
5.第二校园奖
第二校园奖用于奖励在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 学生。
奖励名额根据当年学校第二校园交流实际确定,分为一等、 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 3000 元/人、2000 元/人。
6. 海外学习奖
海外学习奖用于奖励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
奖励名额根据当年学校海外学习交流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人。
7. 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录取新生中的部分高考成绩 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优秀体育高水 平运动员。
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8.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一等奖获得者( 当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 同时授予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二等奖获得者(当 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同时授予院级“ 三好学生”荣誉 称号。
9.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为进一步激励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促进其全面成才,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奖励名额按各学院学生总人数 3%的比例评选 ,奖励标准1000 元/人。
10.优秀班长、十佳班长、百优舍长、先进班集体、优良学 风班、百优宿舍
为加强班级、宿舍等最小单元格建设,全面发挥班级、宿舍 作用,同时为加强学生骨干培养,更好地为同学服务,学校设立 优秀班长、十佳班长、百优舍长、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百 优宿舍称号。
奖励名额和标准依据当学年评选情况而定。
11. 军训工作先进连队、军训优秀学员
为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形成团结进取、敬业奉献、创 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学校设立军训工作先进连队、军训优秀学员 称号。
奖励名额和标准依据当年学校通知确定。
12. 臧克家奖学金
臧克家奖学金由山东大学出资设立,以缅怀臧克家先生,并 激励广大同学刻苦学习,奋发图强。
奖励名额每年 10 人(含研究生),奖励标准 10000 元/人。
(四)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 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 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励评选(优秀新生奖学金除外)的学生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 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 良”以 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 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 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奖励评定具体条件
(一) 国家级奖励
1. 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 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山东大学本科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 山大学字〔2019〕43 号)中《山东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山东大学本科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2019〕43 号)中《山东大学本科生国 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台湾学生奖学金
全日制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申请台湾学生奖学金,除需满 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 优良。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全日制就读的港澳及华侨学生,申请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 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省市级奖励
1. 山东省优秀学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先进班 集体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2.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3. 泉城奖学金
依据《济南市“泉城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当年评选工作通 知执行。
(三)校级奖励
1. 校长奖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校长奖(综合),除需 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历学年均获优秀学生一等奖或在 校期间平均综合评价成绩第一;
(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
(3)当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申请校长奖(单项),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 还需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服务 (实践服务)、文体素养等某一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2. 自强之星
申请自强之星,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 合:
(1)怀揣梦想,砥砺奋进,勇于克服困难,战胜挫折,在 学习学业、学术创新、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 业、志愿公益等方面,表现出非同一般的顽强毅力, 自立自强, 拼搏进取,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在当代大学生中能够 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
(2)本人事迹在学校、社会、同学中引起较大反响、引领 自强自立风尚者优先。
3. 优秀学生奖(三好学生)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除需满足 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应以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 为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等奖获得者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须在前 7%( 山东大学 特色人才培养计划,排名须在前 10%),同时授予校级“ 三好学 生”荣誉称号( 当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
二等奖获得者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须在前 20%(山东大学 特色人才培养计划,排名须在前 25%),同时授予院级“ 三好学 生”荣誉称号( 当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
三等奖获得者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须在前 40%(山东大学 特色人才培养计划,排名须在前 50%)。
4. 特长奖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特长奖,除需满足第四 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各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要求。
5. 第二校园奖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具体按照《山东大学第二校 园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6. 海外学习奖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海外学习奖需符合学校 海外学习相关管理规定。
7. 优秀新生奖学金
具体评选条件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8.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除 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自觉维护社会、 学校的安定团结;
(2)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 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3)学习刻苦努力,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须在前 50%, 当学年德育等级评价为“优”。
9. 优秀班长、十佳班长、百优舍长、校级先进班集体、优 良学风班、百优宿舍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学校评选通知确定。
10. 军训工作先进连队、军训优秀学员
具体评选条件依据当年学校评选通知确定。
11. 臧克家奖学金
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在文学创作或文学研究的学术论文写作方面有突出成绩,有 作品获奖或在正规刊物发表。
(四) 社会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社会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 符合设奖单位提出的各项评选要求。
第四章 评选机构 、 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奖励评选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奖励工作评审组,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学生工 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学院(培养单位) 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各项奖励评选工作由学生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由学校奖励工作评审组最终评审确定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学院 (培养单位)组建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 上、民主评选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励评议小组 民主评议、学院(培养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 单、学校奖励工作评审组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公示 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励评议 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培养单位)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学院(培养单位)学生奖励 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学校奖励工作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核、专家 评审、公开答辩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确定人选。于全校范围内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 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九条 物质奖励由学校统一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卡。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公开表彰等适当 形式进行精神激励,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 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鼓励获得物质奖励的同学完成一定的公益劳动或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 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级奖励的评选、表彰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实 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呈报设奖单位 或个人,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第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由本科招生办公室组织实 施。
第十六条 学院(培养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师 生代表意见,结合学院(培养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 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学习成绩为学校教务系统计算出 的学年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级(含)学生开始试行。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