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 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 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 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 6 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一般 为 12 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一般为 12 个月。处 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分期内取消接受奖励、奖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及 其他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学生,其学位授予按学位授 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所在学院(培养 单位)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 学院(培养单位)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学生所 在学院(培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 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的;
(四)能积极协助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 查的;
(三)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 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同时有两种(含) 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 用和赔偿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校长授权学生违纪 处理委员会对除开除学籍外的所有处理或者处分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际事务部,威海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 (处),青岛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齐鲁医学院学生管理 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三)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主任负 责全面协调委员会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 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 学生工作部,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根据违纪涉及事项的轻
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 7 名与违纪事 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举行会议。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成员人 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四条 学校法治机构负责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合法 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 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 性审查。
学校法治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可以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治机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设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 会,负责对所在校区学生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纪处 理委员会分会由各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建,办公 室设在各校区党工委学生工作部(处),组成人员可以结合校区 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 生工作主管部门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由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学校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 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的工作主管部门;
(二)各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基 于调查事实提出有关认定意见,并将有关证据和认定材料移交学 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由学院拟定处理建议。涉及违反学习、 考试纪律的,由本科生院或者研究生院主管负责;涉及违反日常 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者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主管负责;涉及校内公共安全管理及违法犯罪的,由党委 保卫部(安全管理处)主管负责;涉及违反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管 理规定的,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管负责;其他 违纪行为, 由所属职能部门参照处理,确定主管部门有困难的, 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培养单位)应当经党 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向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 议,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培养单位)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 主管部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学院(培养单位)提出的处理建 议和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学校拟 处理意见,并由学院(培养单位)向学生送达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向学生告知作出学校拟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 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认真听取。如学生本人申请听证的,经学生 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进行听证的条件的,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六)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后作出处 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纪律,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 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应当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 决定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负责送 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或因特殊困难不能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采用前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条 处分结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 位)负责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培 养单位)审核、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批准,处分予以解除。
对应届毕业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毕业不满 处分期限的,可依前款程序提前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 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六)问询记录;
(七)有关单位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九)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再次违纪达记过以上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指 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10 日内,依照学校申诉有关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非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并经学校 同意外,不得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 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 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制作、张贴、展示、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宣传品以 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 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泄露、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 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结伙殴打他人的,予以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 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以 及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网络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 或传播虚假、有害或非法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国家利益或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二)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 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造成影响 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同意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 者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登录非法网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 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 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山东大学校园公共安全、校园交通 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大学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实施细 则、山东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无火情 况下擅自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警的;
(三)因个人或集体行为,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
(四)故意或过失引发火情或爆炸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严重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危害校园安全的;
(七)严重违反电动自行车使用规定,驾乘、停放、充电行 为危害校园安全的;
(八)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和安全相关管理 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学校实验室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等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出国(境)有关规定,逾期不归,或 违反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 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或偷窥、偷拍、窃听、造谣或散布他人隐 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 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以及其他教学规定,扰乱学校教学 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无故旷课、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 10 学时以上 20 学时以下的,给予警 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 20 学时以上 30 学时以下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 30 学时以上 40 学时以下的,给予记 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 40 学时以上 60 学时以下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达 60 学时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按照实际授课学时计,不参加其他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
动的,按照一天 6 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 1 到 3 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 4 到 6 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 7 到 9 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 10 到 14 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 15 日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未按期注册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 照以上条款处理。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有 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等资料(开卷考试允许 携带的材料除外)、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 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携带小抄进入考场的,携带 存储、记载有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进入考场的,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考试中交头接 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予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 材料除外)、小抄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考试过程中交换试 卷、答卷、草稿纸的,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 案的,使用手机等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或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 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 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依照《山东大学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有其他严 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可参照 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 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四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在我 校交流交换、进修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等违纪,需要给予处 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交流交换、培训、进 修,责令离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实施细则》(山大学字〔2017〕44 号)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23 日印发